台灣噶瑪噶居協進會
台灣噶瑪噶居協進會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訂定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一日修定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修定
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三日修定
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九日修定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廿一日修定
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四日修定
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三日修定
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九日修定
| 第一章:總則 | |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噶瑪噶居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實踐噶瑪噶居傳承之理論和教義,啟迪人心向善及辦理助人濟世事業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台南縣左鎮鄉噶瑪噶居寺。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噶瑪噶居及其相關之教義、經典、著述之蒐集與研究。
(二) 聯合協調全國各噶瑪噶居團體(弘法中心),傳承並實踐噶瑪噶居教義。
(三) 協助成立各種社會公益慈善團體,辦理助人濟世事業。
(四) 協助成立經營佛學文化機構,傳播佛陀事業。
(五) 協助成立經營有益於國民身心健康之心理輔導機構,促進全民健康。
(六) 加強與世界各地區噶瑪噶居法輪中心之交流聯誼,促進國民外交。
(七) 協辦其他社會公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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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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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民眾,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事業單位、各法輪中心、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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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八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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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理事會收達書面聲明起生效。 |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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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一0一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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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會得提出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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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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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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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一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廿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精神導師暨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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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四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廿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廿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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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七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廿八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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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新台幣個人會員貳仟元;團體會員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貳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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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卅一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 第卅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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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卅四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卅五條: | 訂定後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八十二年三月廿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二年四月廿六日台(82)內社字第八二0九九八四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85)內社字第八五0三九三九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一年一月十三號會員大會通過。同年年內政部准備查。 |
第九屆 理監事名單(110.12.19-114.12.18)
- 理事長:鄭雅倫 副理事長:陳文君
- 理事: 鄭子彥、 黃啟榮、 林百揚、 高正達、 蔡金美、 顏君容、 徐銘宏、 莊素芬、 張惠慈、 鄭雅綺、 黃莉頴、 胡智強、 劉純瑜
- 監事:劉敏慧、 李德祥、 馬玉龍、 吳國瑞、 林雅琴
第八屆 理監事名單(106.05.27-110.05.27)
- 理事長:鄭雅倫 副理事長:陳文君
- 常務理事:呂明達、黃莉穎、林百揚
- 理事:盧凱嵐、張惠慈、張素芳、游淑卿、劉純瑜、鄭雅綺、何佳芳、黃齡誼、吳國瑞
- 常務監事:黃啟榮
- 監事:胡智強、李德祥、劉敏慧、賴春榮
--發布日期:2021-02-10



